組織章程
財團法人台北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
- 民國83年6月10日制訂
- 民國95年3月10日董事會議修訂通過
- 民國98年10月9日第5屆第1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
- 民國106年2月13日第7屆第3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
總則
第一條:本基金會依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台北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配合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及其相關教育、文化、社會福利等機構業務以預防少年犯罪,協助弱勢少年,輔導矯治受觀護少年暨青少年問題研究為宗旨。辦理以下業務:
少年獎助學金。
少年非行預防宣導。
少年非行輔導矯治。
少年非行問題研究。
少年觀護問題學術研究。
弱勢少年之協助。
其他與少年文教有關之公益活動。
第三條:本會設立基金會共新台幣陸佰萬元,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榮譽觀護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,接受社會各界捐助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:台北市中山區力行里長安東路二段一八一號三樓。
組織與章程
第五條: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基金之募集,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業務計畫之訂定與推行。
三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四、獎助事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、董事之改選(聘)。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六條: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,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無給職。
第七條: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(聘)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(聘)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八條: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,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五人為常務董事,處理經常性業務。
會議
第九條: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。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
以下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一.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62、63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裁定。
二、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三、解散之擬議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並將董事會議紀錄,陳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經費